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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无资质注射致感染谁担责?
2025-11-27 返回列表

无资质注射致感染谁担责?

                              ——从典型案件看涉及轻医美类纠纷责任


随着轻医美逐渐作为医疗美容行业的新增长点,随之带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因为非手术类项目引起的投诉和纠纷,我们近期复盘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2024)川01民终13986号案件为我们带来一些经验。该案中,无医师资质的刘某某为杨某某进行鼻部医美注射致其感染,双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争执不下,最终历经两审终尘埃落定。此案集中暴露了医美行业“黑医美”泛滥、消费者风险意识不足等突出问题,对医美机构合规经营与消费者理性决策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案件核心事实:一场“上门注射”引发的健康纠纷

该案脉络清晰,却折射出医美纠纷的典型矛盾点,核心事实可概括为“三重争议、两层过错、一份定论”:

(一)核心争议:注射行为、因果关系与责任划分

  • 行为认定争议:杨某某主张2023年10月29日向刘某某转账2800元后,刘某某为其实施鼻部注射;刘某某辩称仅售卖医美材料,未实施注射,转账2800元系退款。但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刘某某曾回复“我们每天打十几个,那很正常”,结合转账金额与后续处理态度,法院采信杨某某主张。

  • 因果关系争议:注射后杨某某鼻部持续肿胀,11月7日就医被诊断为“注射操作并发症”,后续发展为感染并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0953.84元;12月杨某某因肺炎、心肌缺血就医,主张与注射相关。法院认定鼻部治疗与注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肺部疾病因间隔时间长、症状无关联而不予认可。

  • 责任划分争议:刘某某以“未注射”抗辩,杨某某认为自身无过错。法院经核查,四川省卫健委出具证明显示刘某某无医师资格及执业信息,且注射场所为杨某某家中(非正规医疗场所),认定双方均有过错。

(二)两层过错:侵权方与被侵权方的责任瑕疵

刘某某的核心过错:无医师资质违规开展医美注射,使用来源不明的医美材料(无法提供采购渠道及记录),在非正规场所操作,且在杨某某出现肿胀后未及时建议规范就医,仅推荐膏药、阿莫西林等自行处理,延误诊疗。

杨某某的自身过错:未核实刘某某医师资质,轻信“上门服务”,在无医疗条件的家中接受注射,也未核查注射材料的来源与资质,未尽到基本审慎义务。

(三)司法定论:过错相抵,责任三七开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仅支持鼻部相关合理费用(医疗费10953.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等共计14143.84元的70%,即9900.69元);二审维持原判,明确刘某某“无资质注射+材料不明”的过错占主导,杨某某“未核实资质+非正规场所接受服务”的过错可减轻其责任。

二、调解机构观点:穿透纠纷看医美行业的三大核心问题

结合年均数百起医美纠纷调解经验,本案并非个例,其暴露的问题在行业中具有普遍性。从调解视角出发,我们提炼三大核心观点:

(一)资质门槛:医美服务不可突破的“生命线”

本案中刘某某“无资质执业”是侵权成立的关键。我们在调解中发现,“黑医美”从业者常以“美容师”“咨询师”身份伪装,通过“上门服务”“熟人推荐”等方式规避监管。此类行为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对从业者资质的强制性要求,一旦发生损害,必然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观点核心:医美注射(如隆鼻、填充等)属于医疗美容范畴,必须由具备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专业人员在合规医疗机构开展。机构或个人以“轻医美”“生活美容”为幌子开展注射服务,均属违法,需承担侵权甚至刑事责任。

(二)审慎义务:消费者不可忽视的“自我防护墙”

杨某某因“未核实资质+非正规场所”被认定存在过错,减轻侵权方30%责任,这是本案的重要裁判导向。调解中,约30%的消费者因“轻信低价”“熟人介绍”“上门便捷”等原因,忽视资质核查与场所安全性,最终在纠纷中承担部分责任。

观点核心:消费者接受医美服务时,负有“三重审慎义务”——核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者《医师执业证书》、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化妆品备案凭证),三者缺一不可。在非正规场所接受服务,本身就意味着自愿承担部分风险。

(三)因果认定:纠纷维权的“核心证据链”

本案中法院对医疗费的区分,体现了“因果关系关联性”的裁判原则。调解中常见消费者将后续所有身体不适均归因于医美行为,但未提供医学证明,导致诉求无法全部支持。

观点核心:医美损害赔偿需满足“行为-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四要件,消费者需留存“服务凭证(转账、聊天记录)+诊疗记录(病历、诊断证明)+费用票据”,且损害后果需经专业鉴定或医疗证明与医美行为直接相关,无关费用难以获得支持。

二、分主体合规指引:机构与消费者的“避坑指南”

基于案件裁判规则与调解经验,我们分别为医美机构(含正规机构及从业者)、消费者制定针对性合规指引,降低纠纷风险。

(一)医美机构及从业者:守住“资质、场所、产品”三大底线

  1. 资质合规:杜绝“无资质执业” 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的项目需在许可范围内;从业者必须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并接受专业培训。严禁“挂证执业”“无证操作”,本案中刘某某的无资质行为直接导致70%的责任承担,警示意义极强。

  2. 场所合规:严控“服务场景” 医美服务必须在正规医疗机构内开展,配备相应医疗设备与急救条件,严禁“上门注射”“工作室操作”等行为。场所不合规不仅会加重责任,还可能被卫生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3. 产品合规:溯源“材料来源” 建立产品采购台账,留存供应商资质、采购合同、检验报告等,确保医美材料来源可查、质量合格。本案中刘某某因无法提供材料来源,进一步印证其过错,机构需引以为戒。

  4. 风险处置:及时“规范指引” 若消费者出现不适,需第一时间建议到正规医院就诊,留存沟通记录,避免因延误诊疗扩大损害,加重自身责任。

(二)医美消费者:做好“核查、留存、理性”三步防护

  1. 事前核查:“三证”必看 接受服务前,务必要求机构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者出示《医师执业证书》,产品出示备案凭证或注册证,可通过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官网核实信息。对“上门服务”“熟人推荐”的无资质服务,坚决拒绝。

  2. 事中留存:“证据”必存 留存转账凭证、服务协议、聊天记录、产品包装等,拍摄注射前皮肤状态、操作过程(征得同意),为后续可能的纠纷保留证据。本案中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认定注射行为的关键,足见证据留存的重要性。

  3. 事后维权:“理性”为先 出现不适及时到正规医院就诊,明确诊断与医美行为的关联性;与机构协商不成时,可向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卫生监管部门投诉,避免因“扩大损失”(如拖延就医)或“无理诉求”(如主张无关费用)影响维权效果。

三、核心法律依据

本案涉及法律相关条款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 明确自然人享有身体权、健康权,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某某的违规注射行为直接侵害杨某某身体权与健康权,构成侵权的前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刘某某无资质操作、使用不明材料的过错,是其承担70%责任的核心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杨某某未核实资质、在非正规场所接受服务的过错,成为减轻刘某某责任的法定理由。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审法院据此维持一审关于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的认定。

四、结语

刘某某与杨某某的纠纷,以“刘某某担责70%、赔偿近万元”告终,既让侵权者付出代价,也让消费者为自身审慎不足承担后果。我们始终认为,医美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机构坚守“资质、安全、诚信”底线,拒绝“黑医美”;需要消费者树立“理性消费、风险自防”意识,远离违规服务。

若您遭遇医美纠纷,可通过正规第三方调解渠道申请专业调解,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化解矛盾。希望全行业以本案为戒,共同筑牢医美安全防线,让医美真正成为“美丽加分项”,而非“健康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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