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三无”医美产品带来的警示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审理的(2023)赣1127刑初643号刘某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该案中,涉案企业通过“无资质生产、掺加禁用成分、虚假宣传”形成完整违法链条,从业者与消费者均深陷风险,其裁判逻辑为医美行业合规发展提供了重要镜鉴。本文将从案件核心事实出发,解析行业风险点,为医美机构与消费者提供实操性合规指引。
一、案件核心事实:一条触目惊心的医美产品违法链条
本案中,吴某军实际控制两家无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公司,构建了“采购劣质半成品—更换包装贴牌—虚假宣传销售”的违法模式,刘某茂作为核心参与者承担仓库管理、销售及虚假宣传模特等职责,最终因双重罪名获刑。关键事实可概括为三点:
生产端“三无”造假:涉案公司无生产资质、无生产工厂、无合格配方,采购央视315晚会曝光企业的裸瓶半成品后,仅更换瓶体与包装即标注为不同“高端产品”。经检测,产品不仅检出糖皮质激素环索奈德(化妆品禁用成分)、未标注的咖啡因,还存在“标识成分未检出”的严重不符问题,甚至冒用第三方公司生产许可证备案。
宣传端“跨界”误导:刘某茂明知产品外包装标注“仅可涂抹”,仍作为模特拍摄视频、海报,协助将其虚假宣传为“可供注射的医美产品”,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传播。购买者均按宣传视频注射使用,直接埋下人身安全隐患。
责任端“全链条”追责:刘某茂虽非组织策划者,仅参与仓库管理、个人销售(金额19万余元)及宣传拍摄,仍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共同犯罪从犯,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年,罚金6万元,违法所得1.9万元被没收。
二、调解机构观点:穿透案件看医美行业三大核心风险
结合多年纠纷调解经验,本案暴露的风险并非个例,而是医美行业部分主体“重利益、轻合规”的典型表现。从调解视角出发,三大风险点需全行业警惕:
(一)生产资质与成分管控:机构不可触碰的刑事红线
本案中涉案企业“无资质贴牌生产+掺加禁用成分”的行为,直接跨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我们在调解中发现,部分小型医美机构为降低成本,会委托无资质作坊生产“院线产品”,或采购来源不明的“分装产品”,殊不知此类行为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核心观点:医美产品(含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资质与成分合规是“生命线”。化妆品生产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成分需严格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禁用成分零容忍。即使是委托生产,机构也需对受托方资质、产品成分全程把控,不可“贴牌即免责”。
(二)广告宣传边界:混淆“化妆品”与“医美产品”必遭追责
本案最具警示性的是“涂抹化妆品冒充注射医美产品”的虚假宣传行为。我们曾调解多起类似纠纷:消费者因轻信“涂抹式水光针可注射”“家用精华液媲美医美导入”等宣传,使用后出现皮肤红肿、感染等问题。此类宣传不仅违反《广告法》,更因“欺骗性强、社会危害大”构成虚假广告罪。
核心观点:医美行业宣传需坚守“属性匹配”原则——化妆品不得宣称医疗作用,更不得混淆为注射类医美产品;注射类医疗器械需明确标注“仅限医疗机构使用”等提示。此外,宣传参与者(如模特、推广人员)并非“旁观者”,明知内容虚假仍参与的,将与广告主构成共同犯罪。
(三)共同犯罪责任:辅助环节并非“法外之地”
刘某茂作为“仓库管理员+销售+模特”获刑的结果,打破了部分从业者“只做辅助工作就没事”的侥幸心理。我们在调解中发现,部分销售人员、仓库管理员明知产品无资质或宣传虚假,仍因“打工者”身份继续参与,最终被卷入刑事诉讼。
核心观点:共同犯罪的认定关键在于“明知或应知”。只要从业者在工作中发现“产品无资质、成分异常、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等疑点,仍继续提供帮助(如销售、发货、宣传),就可能被认定为从犯。从犯虽可从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不可因“职位低、分工细”而放松警惕。
三、分主体合规指引:机构与消费者如何规避风险?
基于案件警示与调解实践,我们分别为医美机构与消费者提供针对性合规指引,从源头减少纠纷与犯罪风险:
(一)医美机构:筑牢“资质、产品、宣传”三重防线
资质合规:全面核查“上下游”资质:生产端需取得对应许可证,委托生产时核查受托方资质并签订合规协议;采购端建立供应商审核机制,要求提供产品备案凭证、检验报告,杜绝“三无产品”入库;服务端公示营业执照、医师执业证等资质,接受消费者监督。
产品管控:建立全流程追溯体系:对每款产品留存“生产厂家资质+成分检测报告+进货凭证”,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定期抽检库存产品,发现成分异常立即下架销毁,留存处理记录。
宣传审核:建立“三级审核”制度:由法务、运营、业务部门共同审核宣传素材(视频、海报、话术等),重点核查“是否混淆产品属性”“是否夸大功效”“是否涉及医疗作用宣称”,审核记录留存至少2年。
(二)医美消费者:掌握“核查、警惕、维权”三大技巧
核查资质:拒绝“模糊化”产品与服务:接受服务前,要求机构出示产品外包装(查看生产许可证号、成分表)、备案信息(可在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注射类项目需确认机构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是否具备执业资质。
警惕陷阱:识别三类虚假宣传话术:① 跨界宣称:如“化妆品可注射”“家用产品媲美医美”;② 功效夸大:如“一次见效”“永不反弹”;③ 价格异常:如“99元注射水光针”“低价进口原液”,此类产品大概率为伪劣产品。
依法维权:留存证据是关键:若发现产品为伪劣产品或遭遇虚假宣传,立即停止使用,留存“产品实物+交易记录+宣传素材+体检报告”等证据,可通过三种途径维权:① 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② 向我们第三方调解机构申请免费调解;③ 涉及人身损害的,向法院起诉主张民事赔偿,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核心法律依据援引
本案的裁判与我们的合规指引,均有明确法律依据支撑,相关主体需重点掌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本案中刘某茂个人销售金额19万余元,符合本罪“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立案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将涂抹产品宣传为注射产品”且销售金额超600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情形。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化妆品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五、结语:合规是医美行业的唯一出路
刘某茂案的判决,再次印证“合规者昌,违规者亡”的行业规律。作为第三方调解机构,我们既见证过合规机构的良性发展,也目睹过违规主体的惨淡收场。在此呼吁:医美机构需摒弃“短期利益”思维,筑牢合规防线;消费者需提高风险意识,学会核查与维权。唯有全行业坚守法律底线,才能让医美行业真正回归“安全、有效”的本质。若遇医美纠纷,欢迎通过中国整形美容协会医疗美容投诉协调办公室官方渠道申请调解,我们将依法依规为双方提供专业服务。